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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01:5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現行「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粒狀污染物之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為十五%;而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則為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04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依現行「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粒狀污染物之氧氣
          百分率參考基準為十五%;而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則
          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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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