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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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依現行「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粒狀污染物之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為十五%;而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則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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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4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2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現行「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粒狀污染物之氧氣
百分率參考基準為十五%;而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則
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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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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