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本署公告「第二及第四批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已指明玻璃製造業申請玻璃製品製造程序設置或操作許可條件,在第二批公告中係指該製程每日所有槽窯總設計量或總實際量為三十公噸以上者,或每月總用油量為三公秉以上者,在第四批中則指屬該製程內凡具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者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669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本署分別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及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公告「第 二及第四批公私場所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已指 明玻璃製造業申請玻璃製品製造程序設置或操作許可條件,在第二批 公告中係指該製程每日所有槽窯總設計量或總實際量為三十公噸以上 者,或每月總用油量為三公秉以上者,在第四批中則指屬該製程內凡 具有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者。 二 本案○○公司玻璃製品製造程序總設計量達每月四十八公噸以上,符 合本署第二批公告條件。另該公司正確管制編號應為F1001041,誤增 之管制編號F1001274將自電腦管制資料中刪除。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