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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7:4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告發原則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2010610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容: 主    旨:有關「噪音管制法」第 8  條之告發原則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
              人生活環境安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公告管制之
              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應具備公告行為且致妨害他人生活環
              境安寧二要件,始認定違反本條文規定。
          二、至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情形之認定,可參採民眾報案或檢舉等具體
              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事證,請貴局本權責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