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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6:5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汽車警報器聲響管制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200069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容: 主    旨:有關汽車警報器聲響管制疑義,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噪音管制法 6  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
              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合先敘明。
          二、倘  貴局尚未將汽車警報器聲響依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或同法第 9  
              條予以公告納入管制,可依噪音管制法第 6  條規定,請警察機關依
              有關法規處理,本案請  貴局查明本權責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