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廢氣燃燒塔之流量計監測作業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範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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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298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廢氣燃燒塔之流量計監測作業應符合揮發性有
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範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第 1 款母火溫度量測器及第 2 款監測設施應連線,各監測設
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應大於 95% ,且其監測設施校正及性能規範應
符合附表一規定,第 3 款至第 5 款監測設施應每年校正一次。另
查同排放標準附表一規定,流量計校正頻率高低範圍零點全幅校正偏
移測試係每天一次。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所詢廢氣燃燒塔之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
時數 95% 認定條件疑義一節,倘廢氣燃燒塔之流量計,依前揭規定
應執行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每日校正,其校正時間可排除,不納入監
測設施無效數據時間,據以計算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比。另流量計
校正頻率高低範圍零點全幅校正偏移測試,仍應依排放標準附表一規
定,每日校正一次。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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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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