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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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局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廠水泥製造程序煤乾機補(申)繳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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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300158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廠水泥製造程序煤乾機補(申)繳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權責分工規定,本署(中央主管機關)主要負 責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包括直轄市、縣(市)之空氣污染防制事項、空 氣污染防制費之查核及催繳事項、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之清查、更新 與建檔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申 )繳工作,係屬貴局權責。 二、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固定污染源依其 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污染源之所有人徵收,其所有人非使 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徵收。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 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 其每季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所公告之收費費率自行計算申報應繳納之費額…。」。前述說明 業已明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之徵收及排 放量計算方式。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倘未將水泥製造程序中之煤乾機 所排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納入申報範圍,已符合收費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依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情形,主管機 關得逕依其固定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用量、燃料使用量、 檢測結果或其他相關資料,計算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核 定其應繳納之空污費。建議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及前述說明,本權責 查明後逕行判定,並辦理後續空污費補繳核算事宜,以維護公私場所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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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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