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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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廠氯乙烯製造程序(M11),其廢氣焚化爐(AV01)及公用製程設施(EV63、EV64)是否屬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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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050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轄內○○股份有限公司○○廠氯乙烯製造程序(M11) ,其廢氣焚化 爐(AV01)及公用製程設施(EV63、EV64)是否屬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 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屬製程廢液或廢液與廢氣混燒之焚化設施,附 屬於生產製程,為該製程之一部分者,則該焚化設施應適用該特定製 程別或設施別之廢氣排放標準。無特定製程或設施廢氣排放標準者, 則應適用一般性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業於 84 年 11 月 30 日以環署空字第 60860 號函釋在案。 二、有關固定污染源之鍋爐、焚化爐或加熱爐除使用煤、重油或天然氣等 一般燃料外,同時混燒製程副產品、非屬原物料物質、一般廢棄物及 事業廢棄物等,倘混燒後之廢氣成分除碳、氫元素外,尚包含其他不 明空氣污染物(如重金屬、有害空氣污染物等),因其需有完善之焚 化處理設施,並於良好之燃燒條件下操作,始可避免有害物質排放至 大氣或殘留於灰渣中,則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較嚴格之廢棄物焚化 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本署業於 102 年 6 月 27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20049937 號函釋 在案。 三、本案貴轄○○股份公司○○廠氯乙烯製造程序是否屬中小型廢棄物焚 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適用對象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附屬於生產製程之焚化設施之認定方式,倘停止該焚化設施之 操作,會造成生產製程無法生產,則可認定焚化設施係屬於生產製 程之一部分,符合本署 84 年 11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650860 號 函釋之樣態。 (二)本案倘○○股份公司○○廠氯乙烯製造程序之廢氣焚化爐(AV01) 或製程設施(EV63、EV64),倘可獨立運作不致造成製程運作停止 而無法生產,則屬獨立之污染源,在經貴局確認其混燒之燃料符合 102 年 6 月 27 日環署空字第 1020049937 號函提之混燒製程副 產品、非屬原物料物質、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等情形,則期排 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中小型廢 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四、本案請貴局依其製程現況及燃料使用情形,本權責逕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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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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