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瀝青再生料處理程序是否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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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990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瀝青再生料處理程序是否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6 條 第 3 款規定,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 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該辦法附表(以下 簡稱附表)一所列序號 1 至 5 之適用對象,其運輸車輛出入口應 設置自動洗車設備。上述規定,係因該 5 行業別之主要作業內容與 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有關,粒狀污染物易附著於車體及輪胎,倘未有 效清洗,於運輸過程中易掉落地面或逸散於空氣中,污染路面及影響 空氣品質,爰規定其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餘行業別得以加壓沖洗 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 二、本案經查附表一中序號 13 之瀝青拌合業及其他瀝青拌合程序,非屬 前揭附表一所列序號 1 至 5 應設置自動洗車設備之適用對象,得 以加壓自動洗車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又倘瀝青產品不宜噴水,業者 可採密閉貨廂方式運送,或以不透水布緊密覆蓋貨廂,清洗車輛時即 不致噴濕產品;倘依該辦法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確有困難,得 依同辦法第 11 條規定,提出替代之方法,報請貴局同意後為之;如 有污染改善之困難,亦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5 條規定,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改善。本案請貴局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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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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