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排放係數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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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1002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排放係
數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
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1)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2) 符合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3) 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4)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5) 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另依收費辦法第 17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第 3 條規定應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下列情
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固定污染源產品產量、原(物)料使
用量、燃料使用量、檢測結果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核定其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1) 未依規定
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情形。(2) 因設施故障或其他因素,致無
法維持正常操作或廢氣未經收集或防制設施處理即排放於大氣中,未
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3) 未於第 9 條規定期限內提報空氣污
染物排放量相關資料、其補正資料不足。(4) 產品產量、原(物)
料、燃料使用量與其購買量及結算結果不符。(5) 申報之固定污染
源數量與實際情形不符。(6)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第 11 條或
12 條之情形。
二、另本署於 9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
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
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主要係為簡化申報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量作業,以公告之排放係數
為主要計量依據,其係結合本署歷年研究成果、美國建置之排放係數
(AP-42)、業者近年之排放量申報結果及許可內容等,經由數據之
篩選統計分析彙集而成。經查前揭規定之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之揮發
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6.418 公斤/產品生產量;環氧樹脂化學製造
程序排放係數為 2.553 公斤/產品生產量;其他塑橡膠製品處理程
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1000.000V(V :原物料之揮發性有機
物含量百分比),並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
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
三、另查本署公告第 7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接著
劑製造程序,係指(一)以合成樹脂或橡膠為原料,經攪拌、反應器
加熱等程序,生產尿素甲醛樹脂系、三聚氰胺樹脂系、酚醛樹脂系、
二氯丁二烯橡膠(C.R.強力膠)系、聚醋酸乙烯(乳膠)系、聚乙烯
-醋酸乙烯樹脂系、聚丙烯酸樹脂(壓克力樹脂)系、PU 樹脂系、
環氧樹脂系、熱熔膠、填縫膠、瞬間接著劑或其他接著劑者。(二)
惟僅從事水溶性接著劑製造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
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四、經查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已領有貴縣政府核發之接著劑化學製造程
序(M01)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府環操證字第○○○-00 號,
有效期限為 98 年 6 月 24 日至 103 年 6 月 23 日),經查該
許可證已載明該公司之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主要係將天然樹脂、石油
樹脂、增黏樹脂、抗氧化劑、天然橡膠及環氧樹脂等主要原料經由攪
拌及加熱等程序生產熱熔膠、強力膠及環氧樹脂硬化劑等產品,其空
氣污染防制費之計算自應適用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排放係數(6.418
公斤/產品生產量)及環氧樹脂化學製造程序排放係數(2.553 公斤
/產品生產量),並據以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另該公司倘依前述計
量規定於製程中設置集氣設施及防制設備者,得依公告之控制效率認
定,並依實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惟本案仍請
貴局至該公司現場依實際情形查明判定,本權責辦理逕復該公司。
五、倘該公司認為本署前揭公告係數有高估之處,得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
有機污染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自廠係
數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自廠係數建置結果申報揮發性有
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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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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