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設立化妝品工廠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951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有限公司函詢其設立化妝品工廠是否應申請固定污 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清潔用 品製造業/界面活性劑製造程序,係指以化學合成方法,從事各種界 面活性劑(如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陽離子界面活性劑、非離子性界面 活性劑及兩性界面活性劑等)、固態清潔劑、洗衣粉製造及其他相關 清潔用品之生產,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斤/年以上者 ,僅從事摻配、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另依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化妝品製造程序,係指以香料、顏料、粉末 原料或脂肪族有機化合物等為原料,經溶解、分篩、混合、過濾或加 壓成型等程序,從事粉劑、油劑、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且其廠房面 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 以上工廠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作業者,不在此限。前揭法令管制重 點主要係規範清潔用品或化妝品生產程序,進行化學反應可能產生異 味污染物、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或粒狀污染物排放,公私場所應妥善做 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二、經查本案貴轄○○○○○○有限公司擬設立化妝品工廠,劑型包含: 乳劑、液劑、手工皂製程,倘該公司進行手工香皂之製造程序涉及前 述化學合成反應且總設計產量或實際產量達 1000 公斤/年以上者, 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清潔用品製造業/界面活 性劑製造程序;另倘該公司僅從事液劑或乳劑之化妝品製造,未包含 粉劑、油劑或油膏等化妝品之製造者,則非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 請、變更與設置操作許可證之化妝品製造程序。本案請貴局依實際個 案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