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處分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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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862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處分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
辦法第 15 條規定,前條之紀錄由領有許可證者於每年 1 月及 7
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紀
錄資料。未依規定申報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
定,並依同法第 58 條規定處分。
二、依據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單位或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
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62 條規定處分。
三、本案依據貴府來函所述資料,倘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生煤、石
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於
規定時間內申報紀錄資料,且於該公司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異動時,
未於規定時限內申請變更等情事,因前揭兩項規定分別係管制生煤等
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申報及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異動申請管理,其管制目
的及內容皆不同,應依本案事實情節,應屬數行為,而分別予以處分
,無涉及一行為不二罰及從一重處分等規定。
四、本案請貴府依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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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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