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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06:0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按同一公私場所內之設施或作業操作出租或外包他人操作營運,若其承租或承包者,已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暨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時,其若違反空污法令處分對象應為該承租者或承包者,否則應處分該公私場所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533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按同一公私場所內之設施或作業操作出租或外包他人操作營運,若其承租
          或承包者,已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暨工廠登記或營運
          許可時,其若違反空污法令處分對象應為該承租者或承包者,否則應處分
          該公私場所。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