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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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820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 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 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管制重點在規範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製程所 產生各類空氣污染物,且其排放之廢氣應處理至符合排放標準及相關 管制規範後,始得排放於空氣中,並減少污染物逸散所造成之空氣污 染問題。 二、另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之立法原意,係為使公私 場所在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下進行操作,以確保其空氣污 染物排放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貴局函詢○○股份有限 公司○○將廠內揮發性有機物利用空調系統收集後經管道自頂樓排放 口排放至大氣中,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同意之自然逸散 行為一案,經查貴局所核定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中已載明塗佈機 及印刷機採氣罩收集及部分污染物以逸散形式排放,故倘該廠採密閉 收集之射出成型機與採部分逸散之塗佈機及印刷機屬於相同之空調空 間,其逸散揮發性有機物利用空調系統收集後經管道自頂樓排風口朝 固定方向排放至大氣中,則於頂樓空調排風口所測得之揮發性有機物 自屬貴局核定許可證之逸散行為,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 ,本權責逕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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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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