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二廠生產之塗料是否有涉及污染疑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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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820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股份有限公司二廠生產之塗料是否有涉及污染疑慮一案,請查照 。 說 明:有關函詢○○股份有限公司二廠(以下簡稱○○公司)以水性樹脂為原料 ,並以純水為稀釋劑,從事塗料摻配、攪拌、混合以製造水性乳膠漆及水 性漆,是否涉及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等相關疑問,本署說 明如下: (一)是否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疑問一節,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 ,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 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於設置或變更後,應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 ,始得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另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審查、核發,應 由當地環保機關依現場實際製程、污染源及原物料使用情形進行判定, 本案○○公司倘經當地環保機關確認符合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 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則應依上開規定 申請許可證。 (二)是否需申請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疑問一節,由書面資料描述, 似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一附件之「8.化工業( 6)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定義範圍,如屬列管對象,依據水污染 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 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 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惟實際狀況,仍應由當地環 保機關視現場製程狀況,依個案情形判定。 (三)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 之事業之疑問一節,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及以網 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等情形。本案事業若屬本署公告應檢具廢清書之事業及應以 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 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三)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 業廢棄物之化學製品製造業,或屬公告事項一所示其他指定公告事業, 則應依上開廢清法第 31 條相關規定辦理;另建議得函請事業所在地環 保局輔導其辦理。 (四)是否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 之事業之疑問一節,○○公司係屬第 2 批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公 告之「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應於辦理設立、變更及歇業前,檢 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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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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