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使用之標準氣體驗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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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856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使用之標準氣體驗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CEM S 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9 款標準氣體查核之定義,係指監測設施 以兩種以上不同濃度且未經稀釋標準氣體量測之數據,計算準確度之 查核方式;另依同辦法附錄二之表 2-1 規定,標準氣體查核(CGA )之準確度為 ≦15% 。前述係規範以標準氣體查核公私場所 CEMS 時,經 CEMS 量測標準氣體之量測值與標準氣體標示值之差異程度。 二、又依 CEMS 管理辦法附錄二、(八)、1.及 3. 規定,氣狀污染物監 測設施之全幅及零點校正標準氣體,其品質須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能 追溯至美國 NIST(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and Technol- ogy) 標準;製造商或供應商必須提供校正標準氣體標示濃度及保存 期限之證明文件,校正標準氣體及校正器材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其 規範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進行例行校正測試使用之校正標準品達一 定程度之品質,並使其有所依循。 三、有關貴公司函詢標準氣體驗證結果之判斷準則擬參考 CEMS 管理辦法 規定之標準氣體查核準確度 ≦15% ,其是否可符合 CEMS 管理辦法 對於校正標準氣體之品質要求疑義一節,倘氣體供應商生產過程係參 考美國環保署校正氣體追溯認證方法,符合 ISO17025、ISOGuide30 、ISOGuide31 及 ISOGuide34 之相關品質保證規定,並提出證明資 料者,可視為符合 CEMS 管理辦法之規範。惟查美國環保署校正氣體 追溯認證方法,係規範標準氣體標示值與經國家標準量測機構檢驗該 鋼瓶標準氣體濃度值之差異應介於 ±2%,與 CEMS 管理辦法中針對 標準氣體查核準確度 ≦15% 之管制目的及內容不同,故貴公司所提 標準氣體驗證結果之判斷準則,並不適用前述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 全幅及零點校正標準氣體之品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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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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