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能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於未取得工廠登記前,是否可核准其試車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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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783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能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於未取得工廠登記前,是 否可核准其試車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 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 ,審核機關經審查其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其進行 試車,而該公私場所於領取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依前揭規定,依法應申請工廠登記證之 公私場所,於領取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始需檢具工廠登記證, 其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審查期間,可同時申辦工廠登記證,以節 省申請時間。 二、有關貴轄能源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過程,其審查文件倘經 貴局審查符合規定,即得通知進行試車,工廠登記證非為必要文件; 而試車完成且檢測報告經審查通過者,則必須提出工廠登記證等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方能領取固定污染源操作 許可,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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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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