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變更並經核發新證後,其原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否仍為有效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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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756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變更並經核發新證後,其原 領有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是否仍為有效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依規定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 ,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 再依規定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二、本案貴轄業者原領有 M03 及 M05 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並將前述 2 個製程整併為 M03 製程,向貴局申請變更且已依規定 取得整併後 M03 製程之設置許可證,惟其試車後所提檢測報告不合 規定,經貴局限期補正後又屆期未完成,遭貴局駁回申請,倘其原操 作許可證未屆期,又尚未取得變更後之操作許可證,其原操作許可證 仍屬有效,如需續行操作,則該業者應依原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另倘其後續仍欲申請變更操作許可證,則該業者應於取得變更操作 許可證後,將原操作許可證併同註銷。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 本權責判定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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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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