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或生煤使用販賣許可證,由貴局代為查調相關工商登記資料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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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747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或生煤使用販賣許可證,由貴局代為
查調相關工商登記資料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公私場所
依本法第 76 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
,連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等相關規定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二、依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
理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
質販賣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
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依同管理辦
法第 7 條規定,申請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
許可證者,應填具文件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
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文件。
三、本案所詢業者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或生煤使用販賣許可證,可
否由貴局代為查調工商登記資料疑義一節,有關要求業者於申請許可
證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之目的,係
為確保提出申請之業者,為合法設立之公私場所或固定污染源。本案
貴局倘係基於簡政便民之目的,亦可代為查調工商登記資料,並未違
反前揭相關條文規定。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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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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