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9條追溯空氣污染防制費期間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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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671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追溯空氣污染防制費期間認定
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1 年 9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9 條(修正前條文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如附件),前項追溯
應繳金額,應自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空氣污染
防制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
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前述規定主要係針對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規定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如有偽造、變造或
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主管機關
得重新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並依公告排放係數計算其應繳
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本案空氣污染防制費追溯期間認定基準,應自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
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申報日期
起追溯 5 年空氣污染防制費,與通知或處分日期無關。本案請貴局
本權責查明後逕依權責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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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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