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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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輕質建築材料之生產,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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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560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輕質建築材料之生產,是否屬本署公告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紅磚製 造程序,係指從事紅磚之製造,主要生產設備為燒成窯者。該規定主 要係針對製程中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 污染物加以規範。 二、本案貴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倘以水庫底泥、受污染(油污)之土 壤、有機污泥、廢陶瓷、煤灰及紙漿污泥等為原料,經攪拌、烘乾造 粒及燒成窯高溫燒成(800℃ 至 1250℃) 等程序,燒製成輕質粒料 及保溫材料等產品,則與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 程條件相符,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三、另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各行業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製程 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 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 在此限。符合該公告條件者,亦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 許可證。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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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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