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對數個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可擇一定數量進行檢測之執行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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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525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對數個相 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可擇一定數量進 行檢測之執行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定檢管理辦 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個相同型式、規模、 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得依操作許可證許可內容規 定或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擇一定數量以上污染源進行檢測,但連 續 2 次檢測污染源不得相同。同定檢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規 定,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 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 式辦理。 二、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許可 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向審核機關為之。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者 ,並應檢具 1 年內最近 1 次之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空 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本案所詢定檢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所稱相同型式、規模、操作條件 及污染防制設備,是否包含原物料進料量及產能一節,前揭規定業者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納於許可證許可內容中得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代 表性之檢測,係考量數個相同污染源,其污染物排放情形應具相當程 度一致性,故倘公私場所原物料進料量及產能之變動性對其型式、規 模、操作條件及污染防制設備具影響性,致與原核准得擇一定數量檢 測之相同污染源之污染物排放情形有所差異,則應單獨定期檢測;倘 原物料進料量及產能變動並不影響各污染源之污染排放情形,得依規 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檢測。 四、另定檢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擇一定數量污染源進行定期檢測時, 連續 2 次檢測污染源不得相同,係為規範公私場所透過每次檢測不 同排放管道以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形,故每次定期檢測可擇一定數量進 行,但各污染源均應納入檢測對象輪流檢測。倘貴轄塔山電廠經核准 得由 E006~E008 柴油機組擇一定數量進行定期檢測,惟 E008 柴油 機組因曲軸齒輪磨損僅能以低載模式運轉,致無法納入檢測對象進行 輪流檢測,則依定檢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該廠得於實施定期檢測 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報經貴府同意後,以替代方式辦理。 五、另提及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將期滿將辦理展延之相關文件疑 問一節,依前揭說明三,倘該廠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之製 程包含 E008 柴油引擎機組,則應檢具 E008 柴油引擎機組 1 年內 最近 1 次之污染物排放量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空氣污染 防制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可辦理許可證展延。 六、又該廠是否可以 E006 及 E007 柴油引擎機組作為 E008 柴油引擎機 組排放量推估之疑問,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方法附表三、(一)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 果推估其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應符合定檢管理辦法之規 範,故倘該廠 E006~E008 柴油機組符合定檢管理辦法及該計算方法 之規範,則可由檢測結果進行排放量推估。本案請貴府依個案實際情 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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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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