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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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貴轄六輕計畫各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核定方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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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327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六輕計畫各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核定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 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以下簡稱環評結論)核發。另依公私場 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3 條第 1 項規定, 公私場所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法,於每年一月 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該公私場所全廠(場) 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來函所建議非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 可證中予以管制一節,說明如下: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全場區內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規定,皆屬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計量項目,合先敘明。 (二)本案有關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對象之製程非常態性排放,如油 漆塗布、儲槽清洗、冷卻水塔及歲修作業等,因屬不定期不定量之 作業性質,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結果每年變動幅度大,參照 國外許可管制規定及年許可排放量核定原則,該類製程非常態性排 放項目,除環評結論已明列項目外,尚不需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 核定項目。 (三)有關製程非常態性排放量之管制方式,倘符合公告應申報年排放量 之固定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對象,公私場所應 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及空氣污染 防制費收費辦法相關規定,依規定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定期申報 全廠(場)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中亦包含行業製程非常態性排 放之油漆塗布、儲槽清洗、冷卻水塔及歲修作業之排放量。 (四)有關環評結論,應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內容管理,如六輕環評結 論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為 4,302 公噸/年,應納入相關許可 證內容註記,以作為主管機關管制有無超出總量管制限值之參考。 三、本案詢問有關環評總量 4,302 公噸上限下,檢視揮發性有機物之許 可年排放量是否不應計入燃燒塔(含異常排放)、油漆塗布、冷卻水 塔、儲槽清洗及歲修等 5 項非製程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一節: (一)有關六輕環評結論核定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 4,302 公噸/年 ,其排放量計算項目應包括全場區內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自應包 括上述燃燒塔(含異常排放)、油漆塗布、冷卻水塔、儲槽清洗及 歲修之排放量。 (二)有關六輕結論環評核定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 4,302 公噸/年 ,有部分排放量項目屬不容易量測而必須使用估算而得,因此總量 限值係決定是否核發新廠許可證或停工工廠可否復工之參考使用, 屆時應以雙方確定之合理估算方法,計算並確認排放總量結果,提 供主管機關決定有沒有超過總量限制之參考。 四、函詢如需計入非製程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量,如何預估其整年度之排 放量並納入許可證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屬製程非常態性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本署現正辦理修 正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 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 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之修訂作業,新增各行業儲槽清洗、石化製程 歲修、石化製程之冷卻水塔與修正各行業製程之油漆塗布等非常態 性操作揮性有機物排放係數,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予以 法制化,可作為排放量計算參考。 (二)有關屬製程非常態性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並納入許可證疑義 ,請依說明三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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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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