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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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局函詢蒸氣鍋爐使用木材作為燃料係屬原料或廢棄物,其適用戴奧辛排放標準認定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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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376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蒸氣鍋爐使用木材作為燃料係屬原料或廢棄物,其適用戴奧辛排 放標準認定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 1 規定,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 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 93 年 1 月 1 日起 ,準用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係針對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 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因其有產生戴奧辛污染之虞,故規範 其排放標準及定期檢測規定,亦需比照廢棄物焚化爐需求,以前述排 放標準之第 5 條及第 10 條規定辦理。 三、貴轄廠商使用原木工廠加工切割後之下腳料作為鍋爐燃料,倘該燃料 經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認定,屬一般或事業廢棄物者,則該 鍋爐之戴奧辛排放應符合中小型焚化爐戴奧辛排放標準規定。另倘該 廠商使用原木工廠下腳料為燃料,其如屬市場有價,販售為燃料,尚 非屬廢棄物,則非屬上述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 固定污染源,其排放之戴奧辛濃度仍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 準。本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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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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