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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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是否適用原核定之係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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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1194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是否適用 原核定之係數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自廠係數建置要點)第 6 點第 7 款第 2 目規定,自廠 係數屬集氣設備之集氣效率、防制設備之處理效率、自廠製程排放係 數及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者,其實廠製程操作狀況,應 符合主管機關認可實際影響自廠係數之製程、集氣設備或防制設備操 作條件,且不得超出各項認可數值範圍達 10% 。 二、另依自廠係數建置要點第 6 點第 8 款第 2 目規定,公私場所自 廠係數非屬原(物)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係數者,得於事實發生日 起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佐證其實際製程、集氣設備或防制 設備操作狀況不影響主管機關認可之自廠係數值達 10% ,經主管機 關審查通過者,其自廠係數仍可繼續使用。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電弧爐煉鋼製程之盛桶預熱器,倘其燃料由低 硫油更換為天然氣,然核定之電弧爐煉鋼製程自廠係數包含該盛桶預 熱器污染源之排放量,已不符合自廠係數建置要點第 6 點第 7 款 第 2 目相關規定,應依自廠係數建置要點第 6 點第 8 款第 2 目規定,公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日起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 佐證其實際製程、集氣設備或防制設備操作狀況不影響主管機關認可 之自廠係數值達 10% ,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其自廠係數仍可繼 續使用。本案請貴局依該公司製程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認定後逕復 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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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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