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之設備故障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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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016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之設備故障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認定疑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 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 1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中所稱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係指公 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故障、人為疏失、天災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 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內即有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破壞 生存環境、危害國民健康之虞者,得認定為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而 主管機關得以公私場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 照片、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作為該廠固定 污染源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相關證明,本署業於 95 年 6 月 8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40064 號函釋(諒達)在案。 二、有關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檢字第 83 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九 、略以:「…『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應依社會存在之實際情形 及物理、化學等現象,綜合予以判斷,並符合經驗論理法則,上開函 釋之不正常排放空氣污染物,短時間……,固可屬之,…本件原告如 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違章情形,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而其 裁罰所依據之證據,亦應如上開函釋列舉之廠場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 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及向當地居民詢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 情形等。」以及十、略以:「…,而本件被告並無廠場附近監測站之 監測、排放量或濃度等檢測數據、當地地區之居民詢問結果或檢舉資 料…等事證,被告僅以上開稽查紀錄、照片及採證光碟等,即認定… ,自嫌無據,即認定人民違章事實,未依具體客觀證據法則之違誤。 」已明述應有具體客觀之證據,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大量排放空 氣污染物之相關證明。 三、本案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之違規採證應如何執行疑義一 節,建議貴局爾後針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 裁處時,得再詳加綜合觀察各項客觀情事,如排放時間、連續排放久 暫、污染態樣、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污染特性等,以及檢附公私場 所附近監測站之監測數據、煙道檢測結果、佐證照片、向當地居民詢 問結果,或以植物受污染情形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具體客觀之證 據,併予審酌。另亦可查核其是否有其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如空 氣污染行為、超過排放標準限值、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等)之違 規事證,據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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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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