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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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審查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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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1181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廠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及審查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1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 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壹、一、行業 製程排放係數,針對紙漿、紙製品及木製品製造工業之紙漿製造程序 ,定有每公噸產品生產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0.660 公斤。 另於同公告附表壹、二、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業已明 定各行業固定頂槽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未控制)估算公式。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廠 M02 紙漿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 放量計算方式,倘適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 制效率、質量平衡計算方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應引用上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紙漿製造程序排放係數 ,據以計算排放量。另有關該廠儲存黑液之固定頂槽之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量計算方式,亦應引用上開操作單元之固定頂槽排放量估算公式 ,據以計算,並依據回收鍋爐之燃燒破壞效率,估算經有效處理過後 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本案請貴局查明個案情形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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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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