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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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火化場燃燒設備排放管道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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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1180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火化場燃燒設備排放管道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附表一所列 氮氧化物空氣污染物排放管道排放標準,燃燒設備使用液體燃料之排 放標準值為 250ppm ;使用固體燃料之排放標準值為 350ppm ,其排 放標準適用係依燃燒設備所使用之燃料類別加以判斷。 二、貴局來函說明段所指火化爐火化大體燃燒過程所包含之棺木,不宜認 定為該火化爐之固體燃料,應依火化爐起火時所使用之燃料類別做為 排放標準適用判斷依據。本案請貴局依前述原則查明後逕依權責酌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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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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