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製程尾氣之總硫含量檢測相關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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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200023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製程尾氣之總硫含量檢測相關疑義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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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依據 101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費費率附表,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及計算方式
規定,針對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驗證之天然氣
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以 ASTMD5453 進行製程尾氣氣體之
總硫量測定,以確認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所
規定之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一節,經查前揭 101 年 6 月 4 日修正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針對適用零費率之低污
染性氣體燃料,業已修正為使用氫氣、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適用零費率。本案該公司製
程尾氣是否適用零費率之規定,係由該公司提供是否使用氫氣、符合
CNS 驗證之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之佐證資料,據以判定,並
毋須檢測其製程尾氣含硫量。
三、另來函所詢其製程尾氣約含 40% 以上氫氣回收作為燃料使用,其收
費標準疑義一節,依前揭規定,使用氫氣作為燃料者,其氮氧化物及
硫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適用零費率,惟應將氫氣及總廢氣量予以
分別計算,實際導入製程尾氣之氫氣量方可適用零費率之規定。本案
請貴局視個案實際狀況判定後,本權責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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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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