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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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1140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及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 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且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 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業已明定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以確保其所排 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二、本案經查貴局前於 101 年 11 月 2 日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 行稽查,發現該公司之洗滌塔於貴局稽查時未啟動,並未發揮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功能,致使該公司製程之酸性廢氣未經處理逕行排放至大 氣中造成空氣污染,爰經貴局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告 發處分在案;另依貴局所提該公司非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 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一節,倘該公 司經貴局查核非屬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雖毋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惟公私場所仍應有效 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 ,以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三、本案仍請貴局查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洗滌塔未啟動,是否有造 成空氣污染之違規事證(如超過排放標準限值或有空氣污染之行為等 ),俾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據以辦理。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 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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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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