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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02:4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申報日期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100736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主    旨: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規定申報日期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
              法第 15 條規定,前條之紀錄由領有許可證者於每年 1  月及 7  月
              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紀錄
              資料。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
              之紀錄資料,前揭規定之申報日應以行政機關之收文日為準,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逕行認定後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