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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08:1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公私場所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表C)中規定之負責人以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為原則,倘因故無法法依上述填報,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441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公私場所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申請資料 (表C) 中規定之負責
          人以工廠登記証、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証上所登記之代表人、負責人
          為原則,倘因故無法依上述填報  ,則可以該公私場所之廠長為負責人。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