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玻璃纖維企業(股)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計算方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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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438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玻璃纖維企業(股)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計算方式疑義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 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推估依據順序如下:符合規定之連續自動 監測設施監測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 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附表規定,其中,從事其他塑橡膠製品處理程 序(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接著劑適用)排放係數為 1000.00V,V 值 為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用量之 VOCs 含量百分比,製程中使用含揮 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皆需納入申報範圍,同時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 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 法已明定。 三、本案該公司函詢生產玻璃纖維強化熱固性塑膠桶之反應過程會發生架 橋反應,原料使用之苯乙烯部分存留在產品中,V 值應採計為樹脂硬 化反應後之殘餘苯乙烯量疑義一節,本案生產過程所使用之苯乙烯, 並無實際檢測分析數據,尚不足證明因生產前原料、生產過程中存留 於產品及生產完成後殘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依前揭規定,該公司 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主管機關認可檢測方法之實際檢測結果 、供應商所提供之成分分析報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並檢測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生產過程(架橋反應)之揮發性有 機物含量存留及逸散量及最終產品殘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以作為 質量平衡計量排放量之計算基準,經 貴局審查認可後,做為判定其 揮發性有機物重量百分比含量之依據。本案請 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 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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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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