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固定污染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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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300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固定污染源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二批及第四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飼料製造程序,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 ,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 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僅從事摻配或分裝者,不在此限。前 揭公告條件所稱之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 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其主要目的係將屬工廠管 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所規範之工廠,納入許可管制中,即倘屬依法應辦 理工廠登記之工廠,且其製程符合本署公告條件者,應依規定辦理固 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二、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倘其製程條件符合前揭公告條件,且 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 .25 千瓦以上,仍請貴府查明該固定污染源是否屬工廠管理輔導法 相關規定所規範之工廠,倘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非屬前述規定所規 範之工廠,則尚不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 染源。本案仍請貴府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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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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