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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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鋼鑄造程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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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300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鋼鑄造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電弧爐 煉鋼程序,其公告條件係指同一公私場所,從事廢鐵、廢鋼或銑鐵冶 煉,主要生產設備為電弧爐。管制對象主要為公私場所電弧爐廢鐵、 廢鋼或銑鐵熔解成液態,並加入熔劑或副原料進行冶煉,以純化或改 變鋼鐵成分之程序。 二、另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灰鐵鑄造程序、鋼鐵鑄造程序,其公告條件係指從事鋼鐵元件鑄 造,且其所有熔爐(含熔解爐、熔鐵爐等)、電爐(含電弧爐、週波 爐、誘導爐等),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批或 5 00 公斤/小時以上者,或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為 500 公斤 /批或 500 公斤/小時以下,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 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者。管制對象 主要為一定規模之公私場所熔爐(含熔解爐、熔鐵爐等)或電爐(含 電弧爐、週波爐、誘導爐等)以高溫熔融廢鐵、廢鋼或生鐵,直接將 該熔融液體澆鑄入特定鑄模中鑄成鋼鐵元件,無添加其他熔劑或副原 料進行純化或改變鋼鐵成分之程序。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鋼鑄造程序之生產,應先檢視其實際 製程是否涉及電弧爐廢鐵、廢鋼或銑鐵熔解成液態,並加入熔劑或副 原料進行冶煉,以純化或改變鋼鐵成分之程序,或係為一定規模之公 私場所熔爐(含熔解爐、熔鐵爐等)或電爐(含電弧爐、週波爐、誘 導爐等)以高溫熔融廢鐵、廢鋼或生鐵,直接將該熔融液體澆鑄入特 定鑄模中鑄成鋼鐵元件,無添加其他熔劑或副原料進行純化或改變鋼 鐵成分之程序,據以認定其係屬電弧爐煉鋼程序或鋼鐵鑄造程序,本 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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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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