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設置排放管道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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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322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設置排放管道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 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 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該條 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除 無法設置排放管道者,如逸散性固定污染源(如堆置場)等外,均應 設置排放管道,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 境產生直接影響。 二、依前揭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將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有效收集 後,由排放口排放或以設置防制設備收集處理後由出口直接逸散,倘 有逸散排放未設置排放管道者,環保機關即應要求其依規定設置排放 管道,以避免污染環境;倘其因特殊原因需採逸散排放,且未有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之空氣污染行為,應檢具無法設置 理由及不會造成污染環境之替代方案,以及相關證明資料送所在縣市 環境保護局審查,經認可後辦理。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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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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