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排氣中含氧量認定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238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排氣中含氧量認定疑義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規定,焚化爐之操作
運轉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燃燒溫度一小時平
均值不得低於攝氏 850 度。(二)氣體滯留時間既存焚化爐應達一
秒以上,新設焚化爐應達二秒以上。(三)煙道出口一氧化碳(CO)
一小時動平均值應低於 100ppm ,排氣含氧量以 10% 為參考基準。
(四)排氣中含氧量應達 6% 以上。(五)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
既存焚化爐應在攝氏 280 度以下,新設焚化爐應在攝氏 200 度以
下。因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排放,與上述規定之操作運轉條件密不可
分,其於燃燒處理廢棄物期間之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燃燒溫度一小時
平均值、氣體滯留時間及排氣中含氧量等操作運轉條件,皆應符合上
述規定,即焚化爐操作運轉時,其排氣中含氧量小時平均值皆應達 6
% 以上。
二、本案貴轄后里資源回收廠 100 年 7 月 13 日監測數據監測結果,
倘經貴局查證其排氣中含氧量小時平均值未達 6% 之情形屬實者,
即違反前揭標準,應依法處分,並限期改善。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
情形,本權責認定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