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司○○處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200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 法所稱工商廠、場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需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 及商業場所等,本署業於 86 年 10 月 9 日以(86)環署空字第 4 2007 號函釋在案。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係屬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且須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該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 處係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一部分,自屬規定之工商廠場管制對 象,倘其發生逾期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經確認違規情節屬 實,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之工商廠場處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