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精度±1%NISTTraceable標準氣體來源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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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100246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精度±1% NIST Traceable 標準氣體來源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台端所詢本署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 法附錄二、(八)校正標準氣體規定之相關疑義,本署曾於 100 年 11 月 11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98756 號函釋示在案,隨文檢附供參 ;台端亦可逕自本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 aw/index.aspx) 查詢。 二、另依同辦法附錄九(五)無效數據之認定之第 4 點規定,監測設施 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相對準確度查核、標準氣體查核或校正誤差 查核,其相對準確度、準確度或校正誤差結果不符合設施規格值者, 為無效數據。因本署並未限制規定校正標準氣體之廠商或產地等,本 案如能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能追溯至美國 NIST(National Institu- 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標準之標準氣體進行 CGA 查核 ,且查核結果符合設施規格值,則數據應屬有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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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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