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標準氣體品質及供應廠商資格認定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987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標準氣體品質及供應廠商資格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管理辦法附錄二 、(八)校正標準氣體規範:1.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全幅及零點校 正標準氣體,其品質須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能追溯至美國 NIST(Na- 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標準;2.稀釋氣 體監測設施之全幅及零點校正標準氣體,其品質須能符合我國國家標 準或能追溯至美國 NIST–SRM(Standard Reference Material) 或 CRM(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 標準;3.製造商或供應商必 須提供校正標準氣體標示濃度及保存期限之證明文件,校正標準氣體 及校正器材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前述規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執行固 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例行校正測試作業所使用之校正標準氣體 品質達一定規範,以使其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品質具代表性。 二、另檢測或校正用之參考物質應儘可能追溯到國際標準量測單位,或追 溯到已被驗證之參考物質,為檢測或校正之共同規範,ISO Guild34 為國際上生產參考物質機構之自主管理認證規範,實際上,國內確實 無空氣污染物氣體參考物質生產機構取得 ISO Guild34 認證體系之 認證。國際上亦顯少有氣體參考物質取得 ISO Guild34 認證。故本 署規範影響檢測結果精密度與準確度之標準氣體,基本上以追溯到美 國 NIST 或 US EPA Protocol 為主,各項污染物之氣體規範,請參 閱標準檢測方法。 三、有關貴公司所提供之氣體品質,購置單位除依據所附氣體分析報告資 料外,亦可採用與其他標準氣體實測比較方式進行確認其氣體之品質 。另本案貴公司檢附可追溯至美國 NIST(NIST-traceable)販售配 置之標準氣體分析證明文件,原則上已符合前述 CEMS 管理辦法校正 標準氣體規範。 四、本署本(100) 年 10 月 3 日回復○○○君標準氣體品質一案,主 要係向該君說明其採購之CEMS校正標準氣體應符合 CEMS 管理辦法之 相關規範,以確保其執行 CEMS 例行校正測試作業所使用之校正標準 氣體品質,及監測數據品質具代表性。另有關於採購時,得檢視製造 商或供應商之認證資格及其產品之相關認證證明文件一節,係提供該 君參考,並非強制要求,特此說明。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