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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09:5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案內「設備」係指固定污染源之獨立單元如鍋爐、電弧爐及粉狀物貯存倉等,或製造程序中之單元組件如反應器、進料機及蒸餾器等,亦或污染防制設備如靜電集塵器及濕式洗塵器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216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  案內「設備」係指固定污染源之獨立單元如鍋爐、電弧爐及粉狀物貯
              存倉等,或製造程序中之單元組件如反應器、進料機及蒸餾器等,亦
              或污染防制設備如靜電集塵器及濕式洗塵器等。
          二  若固定污染源僅廠區建物面積及延面積變更或增加,且未涉及空氣污
              染物排放種類或排放量之增加,得不必申請變更許可。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