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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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貴轄○○第二牧場現場製程是否為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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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901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第二牧場現場製程是否為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飼料製 造程序,係指從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之生產,且其 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者,惟 僅從事摻配或分裝者不在此限。前揭公告條件所稱之「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其主要目的係將資 本額及廠房面積達規定之規模,且其製程條件符合本署前揭公告條件 者,應依規定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 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 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 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前述 所稱熱處理,係包含以加熱方式產生熱能之處理方式,本項公告管制 重點主要規範公司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過程,應妥善作 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避免排放空氣污染物。另查本署 95 年 9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50039552 號函釋示內容,養豬場規模如達 20 頭 以上,即達畜牧法規定牧場登記規模者,其斃死豬屬事業廢棄物。 三、本案貴轄○○第二牧場係以以玉米粒、玉米粕、豆粉、酒槽等原料, 經粉碎機將玉米粒等粉碎,添加飼料添加物放入混合設備予以攪拌混 合製成飼料,倘係屬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 尺以上之工廠者;或係將病死豬投入加熱設備中利用酵素分解加熱處 理為肉骨粉,且其病死豬係屬事業廢棄物,符合前揭公告以熱處理、 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則屬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 四、另查本署 88 年 1 月 14 日環署空字第 2492 號函釋示內容,係為 從事農業行為之固定污染源因非屬製造、加工及修理業,毋需申辦工 廠設立登記,爰該類污染源申請操作許可時,毋需檢具工廠登記證, 並說明倘該農業行為依法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政單位)核准始 得營運,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前揭規 定規範公私場所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檢具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係為確認該公私場所污染源屬合 法設立之固定污染源,始得依法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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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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