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關於貴公會建議煉鋼業之電弧爐亦得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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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869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關於貴公會建議煉鋼業之電弧爐亦得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費費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使用天然氣或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者,費率為零,免繳納空氣污
染防制費。其係考量使用天然氣或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其燃燒產生之
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較少,污染性較低,故規定使用上述燃料,免繳
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以鼓勵業者使用低污染性燃
料,維護空氣品質。
二、關於貴公會所提電弧爐使用低污染性電力為能源,熔煉過程排放硫氧
化物、氮氧化物,仍須繳納空污費一節,使用電力為熱源者,因電力
加熱過程雖和天然氣相同均無產生硫氧化物,但兩者仍均會排放氮氧
化物,為達公平徵收,本署將納入後續費率修正一併檢討。
三、另查現行空污費收費費率,係採排放量累進三級方式決定費率,排放
量高者適用較高費率,排放量較低者則給予優惠,適用較低費率,以
鼓勵公私場所降低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俾採用較低費率。復依該收
費費率附表二,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優惠係數之適用
條件規定,對於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改善能有效減少硫氧化物
或氮氧化物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依附表適用優惠係數計算空氣污
染防制費。其訂定目的係以經濟誘因方式,鼓勵公私場所自發性投入
改善,採用有效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
理、或其他可抑制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方式收集處理空氣污染物,
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俾利維護環境空氣品質。
四、關於函提 18 家電弧爐煉鋼會員廠最近 3 年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
放濃度實際檢測數據多數皆低於 100ppm 以下,卻不適用優惠係數之
疑義一節,因煉鋼業電弧爐係利用電弧產生之熱量以熔煉礦石與金屬
等,一般多採用屋頂固定式收集方式,於非密閉性之燃燒系統之正常
操作狀況下,抽引大量空氣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其空氣污染物排放濃
度低係因製程特性藉由大量空氣稀釋而致,並非業者投入製程改善、
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裝(設)置控制設備、操作維護管理、
或其他可抑制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方式,減少污染排放,並不符合
空污費收費給予優惠費率立法原意。倘 貴公會所屬會員欲使用優惠
係數計算空污費,則應鼓勵所屬會員裝(設)置控制設備或製程有效
改善污染,減少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自可適用空
污費收費費率優惠係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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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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