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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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彰濱工業區內○○股份有限公司二廠等4家公私場所,因特殊原因須採逸散排放,經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審核後予以「備查」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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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769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彰濱工業區內○○股份有限公司二廠等 4 家公私場所,因特殊原因 須採逸散排放,經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審核後予以「備查」相關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 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 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該條 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除 無法設置排放管道者,如逸散性固定污染源(如堆置場)等外,均應 設置排放管道,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 境產生直接影響。 二、依據本署 93 年 5 月 28 日公告委託貴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 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其中公告事項二:凡符合規定之 公私場所,自實施日起,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檢具符 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貴局提出設置或操作許可 證之核發或展延申請,並未包括委託辦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採逸散 排放或已設置防制設備收集處理後由出口直接逸散,未設置排放管道 之認可事項。 三、貴局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審查時,如遇採逸散排放或已設置防 制設備收集處理後由出口直接逸散,未設置排放管道者,應要求依法 規規定設置排放管道,以避免污染環境;倘該固定污染源因特殊原因 需採逸散排放,且未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空氣污染行為,應檢 具無法設置理由及不會造成污染環境之替代方案,以及相關證明資料 送所在縣市環境保護局審查,經認可後辦理。前揭內容,本署業於 9 7 年 11 月 26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88199 號函知貴局並副知直轄 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在案。爰本案彰濱工業區內○○股份有限公 司二廠等 4 家公私場所,因特殊原因須採逸散排放,經彰化縣環境 保護局審核後予以「備查」,是否同意前揭公私場所可免設置排放管 道疑義一案,係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審查權責,建請 貴局逕洽該局 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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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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