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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0:1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機車定檢不符排放標準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複驗之責任歸屬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000702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容: 主    旨:有關機車定檢不符排放標準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複驗之責任歸屬事宜,請查
          照。
說    明: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不符合
          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為避免發生車主於該一
          個月內將車輛過戶,新車主不知所接手車輛檢驗不合格事實,以致未依規
          定完成複驗而遭處分情事,請貴局辦理未於一個月內完成複驗車輛之處分
          時,應查明該車是否於該期間過戶,如有過戶情況應通知新車主,並給予
          一定期限要求完成複驗,以維民眾權益。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