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程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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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640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 9 條程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 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公私場所監測設施汰換或 量測位置變更時,應於汰換或變更 3 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報監 測設施設置計畫書,於汰換或變更 1 個月前提報監測措施說明書, 並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 1 個月內提報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監測設 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期間,其固定污染源應每週檢測 1 次。管制 目的係期公私場所對於監測設施之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應事先安排 期程,並藉由相關設置文件之提報,先行確認監測設施之規劃設計是 否符合管制規定,以順利進行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工作,以及考量監 測設施汰換或量測位置變更期間仍應進行空氣污染排放狀況之持續監 測,爰訂定該期間固定污染源應每週檢測 1 次,以替代連續監測方 式。 二、經查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廠之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及監測措施 說明書業經貴局審核同意在案,倘該公司台中廠業評估監測設施量測 位置有變更之需要,自應依前述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且監測 設施汰換期間,應依前述規定,固定污染源每週檢測 1 次,至監測 設施確認報告書經貴局審查通過認可為止。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 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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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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