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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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電弧爐煉鋼業者以廠內電弧爐自行處理煉鋼過程產生之集塵灰,適用之排放標準及定檢頻率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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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580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所詢電弧爐煉鋼業者以廠內電弧爐自行處理煉鋼過程產生之集塵灰,適用 之排放標準及定檢頻率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4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 於煉鋼業電弧爐。」另依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 放標準第 4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高溫冶煉鋼鐵業集塵灰設施之 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已明定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 及排放標準與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 用對象。 二、依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電弧爐皆應符合 0.5ngI-TEQ/Nm3 排放標準值;同 標準第 10 條規定,煉鋼業之電弧爐至少每 1 年應依第 7 條規定 實施排氣中戴奧辛定期檢測 1 次。另依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5 條規定,自 95 年 9 月 1 日起既存 高溫冶煉設施應符合 1ngI-TEQ/Nm3 排放標準值;同標準第 8 條 規定,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每年應進行排氣中戴奧辛定期檢測 2 次 。 三、倘貴公會會員廠於電弧爐煉鋼過程中,同時將廠內集塵灰投入電弧爐 進行熱處理回收,以達集塵灰減量目的,則該電弧爐除進行煉鋼作業 外,亦進行集塵灰高溫冶煉處理作業,同時屬煉鋼業電弧爐及鋼鐵業 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等 2 項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其 設施之操作條件、排氣中戴奧辛檢測值標準及定檢頻率等,皆應依前 揭 2 項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辦理,即其排氣中戴奧辛應符合 0.5 ngI-TEQ/Nm3 排放標準值,每年應進行排氣中戴奧辛定期檢測 2 次。 四、副本抄送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請依前揭說明四內容,就 個案實際情形辦理許可證內容修正及相關查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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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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