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2:3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熔銅爐係屬於本署第二批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本案該廠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料,載有增加原料使用量及產品項目,顯示該熔銅爐為配合增加產能、產量,在其製程或操作方法上會有改變,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虞,應先取得該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始可據以向省建設廳申請工廠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39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有關熔銅爐係屬於本署第二批公告指定應申請設置、變更、操作許可之固
          定污染源,且本案該廠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料,載有增加原料使用量及產品
          項目,顯示該熔銅爐為配合增加產能、產量,在其製程或操作方法上會有
          改變,有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虞,應先取得該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
          ,始可據以向省建設廳申請工廠變更登記。惟仍應俟領取該熔銅爐操作許
          可證後,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或營運許可,始得操
          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