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紙製品製造程序是否應依規定設置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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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592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紙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紙製品製造程序是否應依規定設置排 放管道及採樣設施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 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 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除無 法設置排放管道者,如逸散性固定污染源(如堆置場)等外,均應設 置排放管道,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 產生直接影響。上述內容,本署業於 94 年 7 月 8 日以環署空字 第 0940053010 號函釋在案(諒達)。 二、又同法第 4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檢查或鑑 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公私場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並應具備便於實施檢查及鑑定之設施。據此,不論是否屬本署公告應 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均應依規定設置 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法有明定。 三、本案旨揭公司紙製品製造程序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之固定污染源,是否應依規定設置排放管道及採樣設施一節,請貴局 依前揭規定辦理,督促該公司依規定設置排放管道及安全採樣設施, 以落實空氣污染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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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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