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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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為菇類栽培場使用者,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是否以工商廠場裁處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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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000504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為菇類 栽培場使用者,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是否以工商廠場裁 處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未依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逾期 30 日仍未繳納者, 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6 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 臺幣 1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另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非工商廠場,其中 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動,或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等,本署業 於 86 年 10 月 9 日以環署空字第 42007 號函釋在案。 三、本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規定,取得農業用 地作為菇類栽培場使用之公私場所,倘有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動, 或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則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之 工商廠場,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應以工商 廠場適用之罰鍰裁罰。本案請貴局查明後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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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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