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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2:3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惟於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證申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48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所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惟
          於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五十條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
          證申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