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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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惟於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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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48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所增設之固定污染源,如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者,惟 於公告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則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五十條規定,不必申請設置許可而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操作許可 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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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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